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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0001-2101-2023-00344 网站发布 2024-03-10
发文机关 市官网办公室 发文字号 濮政办〔2023〕3号
标  题 玄武冰心办公室关于印发玄武冰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玄武冰心办公室
关于印发玄武冰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23〕3号


各县(区)人民官网,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玄武冰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官网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玄武冰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开放共享、公平公正、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效能,根据《玄武冰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管理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遵循统一规范、开放透明、公平竞争、高效便民原则,统一交易平台、规则流程和专家资源,推广集中带量采购等新型交易模式,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向,坚持规范化、法治化要求,坚持数字化、智慧化发展路径,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不断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自觉接受官网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和履职考核评价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官网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县(区)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再新设独立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社会投资的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的验收后,鼓励其接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二章  平台建设和交易管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按照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履行管理义务。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内容应至少包括项目服务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信用信息系统,利用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持续升级,逐步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用,并与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信用监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信用监管平台同步显示信用信息、诚信企业名单、失信企业名单)、官网采购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远程实时监管和电子签名。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重点项目交易进场“绿色通道”。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履行、项目验收等交易活动负责。项目单位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确保交易项目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

(二)项目招标、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晚于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前(发布招标、采购公告)30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官网采购网等渠道发布招标、采购计划,并及时确认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成交公示和变更公告等交易信息;

(三)根据项目特性对竞争主体资格进行审核;

(四)按规定时限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项目合同;

(五)按交易文件约定不超过法定比例收取履约担保;

(六)组织交易项目验收,反馈竞得人履约信息;

(七)对交易代理机构进行评价;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履行相应职责: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备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根据项目单位所委托的交易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开展交易活动;

(四)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实名登记,承诺对登记信息真实性负责;

(五)拥有不少于5名以上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技术、商务需要,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组中,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取得工程类职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依法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七)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新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竞争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项目竞争主体应具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项目竞争主体应具备履行招标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项目竞争主体参加招投标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遵守评标现场管理秩序;

(二)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回避;

(三)在评标结果确定之前,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项目保密;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评标;

(五)不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评标现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出的疑似围标串标报警信息必须立刻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参加依法组织的项目复审;

(八)参加业务培训考核,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电子化评标能力;

(九)及时更新在评标专家库的注册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列入目录: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官网采购项目;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四)国有产权和国有资产、国有股权、涉案资产、罚没资产、破产资产等交易项目;

(五)公立医院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项目交易;

(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等交易;

(七)特许经营权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资源交易。

未被纳入交易目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无法确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可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部门指定相关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电子交易,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依法依规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交易条件,不存在权属争议、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等禁止交易的情形,经审批后,项目单位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进行交易登记,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发布交易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参照交易文件范本编制交易文件,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法自主确定交易内容、标段划分、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事项,并对其公平性、公正性负责。

项目单位应将否决性条款在交易文件中集中予以载明,补充交易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项目单位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项目单位应在交易文件中要求竞争主体对其响应交易文件、投标行为、信用状况、合同履约等市场行为进行信用承诺。

第十五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设定最高投标限价。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对施工图纸设计深度达到国家规范要求、能够满足连续施工需要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各分项工程内容和数量确定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

第十六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建设工程和官网采购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其中项目投资额巨大、技术要求复杂、社会影响面广的,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须经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同意。

产权交易项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需要对项目单位提出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可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按照项目单位提出的竞争主体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达到公开交易限额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但依法可以不采用公开交易方式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评标(评审)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评审方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且施工难度不大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以及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官网采购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竞得。

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设有底价时,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报价低于底价的,该宗出让不成交。在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最高报价者作为竞得人。

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从评标评审委员会推荐的竞得候选人中最终确定项目竞得人。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准确将竞得结果提供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玄武冰心)、官网采购网上同时发布公示信息。

第二十条  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项目单位、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质疑),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单位、代理机构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项目单位、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依法开展调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受理情况及投诉处理结果在依法反馈投诉人的同时,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法规对异议(质疑)、投诉的提起时限和主要内容没有规定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在编制的交易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项目确需或交易文件要求竞得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竞得人应当按照文件要求提交,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接受保函、担保形式的履约保证。

项目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报告或合同文本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玄武冰心)、官网采购网。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合同金额、质量、履行期限、中标(成交)结果变更、签订时间。项目单位对报告内容和合同内容一致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行政监督部门每半年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投诉受理和处置情况。

项目单位对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实行事先登记备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登记后的交易文件进行检查监督。项目单位发现竞得主体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情形,应及时向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反馈。

对代理机构实行好差评制度和信用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单位和中心工作人员对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评价,定期公开通报评价结果。对评标专家报告交易平台发出的疑似围标串标报警信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应立即对该信息认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事后处罚信息报送公示制度、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制度及诚信企业扶持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托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动态监测。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玄武冰心)、移动端应用程序开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社会监督窗口,广泛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对于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建标后评估小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时进行评标(评审)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组织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履约情况开展标后监管工作。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履约保证金缴纳、合同签订、备案管理,项目现场管理,中标人的履约管理(项目管理人员、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借资挂靠等现象),项目变更管理,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相关违规信息应纳入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行政监督部门对中标企业履约阶段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及监督,每半年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对职能部门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职能部门定期抽查合同落实情况,抽查结果全市通报。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对竞得人违规情形纳入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对公职人员参与其中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收到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举报、投诉、信访、12345工单,核查情况后确定所属行政监督部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派单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每5个工作日将调查处理进度或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对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投诉情况实施考核,每年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组成单位通报一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本部门办理投诉情况每年度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

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并抄送组成单位。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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